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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最后编辑:2014-06-23  浏览:次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提升我校学生培养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均须建立学生诚信档案,以文字和量化的方式评价学生的诚信度。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三条 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政治面貌、系(部)、专业、班级、学号、入学时间、毕业时间等。

第四条 学生奖励信息:主要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奖励等。学生所受奖励和处分原则上不能相抵。

第五条 不良行为信息:主要记录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考试诚信信息:记录学生在历次考试中是否有作弊、违纪等情况。

考试是指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学校教务处或系(部)组织的各种考试等。

(二)缴费诚信信息:记录学生每年度缴纳学费、杂费的诚信情况,主要考察是否存在恶意欠费事实。

恶意欠费是指具备缴纳学费能力,但在学校规定日期内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缴费,且没有提出缓缴学费申请。

(三)违法违纪信息:主要记录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纪律所受的处罚、处分等。

(四)择业诚信信息:记录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就业信息是否属实,签约时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重大信息隐瞒等。

第六条 学生诚信度:根据第四条、第五条记录信息将学生诚信度按星级划分, 一级为一星(★),五级为五星(★★★★★),诚信度最高为五级,新生入校时一般暂定为五星级。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生诚信档案的记载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系(部)具体实施。系(部)安排专人记载和保管,并及时补充和更新诚信档案信息,以保证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学生工作处通过校园网站公布学生诚信档案。

第八条 学生诚信档案记录从学生入学时开始,至学生毕业时结束,学生毕业时装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每学年末一次)向学生工作处如实提供诚信信息和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学生个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诚信档案有错误的,可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且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诚信档案主要供学校各有关部门、系(部)、用人单位等考察学生道德品质和守法诚信状况时使用。分别用于学生的评优、评先、入党、毕业生就业推荐、申请奖学金等方面。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对学生的诚信档案信息应合理、客观、公正使用,对个人隐私和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对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学生进行检查、调查,需要了解有关信息的,学校应当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学生诚信档案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