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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劳动实践课管理规定

最后编辑:2014-06-23  浏览:次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发挥劳动实践课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实践课是必修课。除公益劳动和专业劳动外,全日制在校生每学年要依照教学计划规定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劳动实践课,时间原则上为一周。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劳动实践课领导小组,负责劳动实践课的指导,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实践科具体负责劳动实践课的岗位设置、工作指导、管理与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劳动实践课课程表,学年底要将下学年劳动实践课课程表通知有关单位。根据学生处汇总的考核情况记录学生劳动实践课成绩,并根据学生成绩决定是否发放毕业证书等。

第六条 各系(部)要成立劳动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由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副书记)担任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担任带队老师,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劳动实践课工作。

第七条 各设岗单位负责制定劳动实践课岗位职责,提供必要的上岗工具和工作条件,并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带岗教师,负责做好上岗学生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要与学生工作处积极配合,组织召开岗前动员大会,明确劳动实践课的重要意义,提高学生参加劳动实践课的积极性,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九条 岗位设置:

劳动实践课岗位设置在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楼、学生餐厅、校园治安、校园管理等区域,负责清理卫生、维持秩序等方面的工作,以及党办、院办等行政部门的文秘或事务性工作。要求设岗的单位要在每学年开始前(一般在9月20日前)写出申请,注明岗位、任务、用人数量、带岗教师等,报学生工作处实践科,由学生处统筹设置。各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劳动强度大等易对人体或心理造成危害和危险的劳动任务。

第十条              上岗纪律:

1 、学生每学年劳动实践课时为一周。学生应在上岗前一周星期五下午五点前到所分配的劳动实践岗报道,并参加系(部)召开的岗前动员大会;

2 、上岗前认真听取带岗教师的技术指导和劳动要求;

3 、上岗时间内,不得从事影响本岗工作的其它事宜,按时上、下岗,不迟到,不早退,不得随意更换岗位;

4 、注意保护所使用的工具,不得损坏、丢失;

5 、服从带岗教师及带队教师的安排,认真完成劳动实践课任务;

6 、劳动实践课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找出经验教训,切实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对每期参加劳动实践课的学生明确带队教师。带队教师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    根据本系(部)学生情况和劳动实践岗的具体要求,合理地对学生进行编组,并指定能够认真负责的学生干部担任组长;

2、    协助学生工作处、系(部)领导做好学生上岗前的动员工作;

3、    对劳动实践上岗学生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4、    协助各岗位带岗教师负责劳动实践岗的考核、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设岗单位必须明确带岗教师。带岗教师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制定本单位劳动实践课工作内容及考核方案;

2 、做好本岗劳动工具、劳动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3 、对上岗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向学生处及有关系(部)反映学生的上岗情况;

4 、核定上岗学生的工作量,做好考核、鉴定工作,在劳动实践课结束后一周内将《劳动实践课考核成绩表》送交学生处实践科。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由学生所在岗位带岗教师负责,要求统一填写《劳动实践课考核成绩表》,并在劳动实践课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劳动态度、出勤情况、劳动任务完成情况三个方面。劳动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考核表格由学生处统一印制发放。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动课成绩均为不及格:

1 、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服从安排;

2 、缺勤一天以上者(含一天);

3 、未完成所在劳动岗分配的任务。

第十六条 凡是劳动课不及格或因故不能参加劳动课的须在《考核表》“备注”栏内注明,学期末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重修或补课。重修后仍不及格者,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学年内不能参加各种评优、评奖等活动。

第十七条 参加劳动实践课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休假或补假。确需请假者,上岗前应严格按照院有关学生考勤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上岗后,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所在岗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请假学生名单、事由、时间等情况,由各系(部)带队教师报学生工作处登记备案,由学生处安排重修。

第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劳动实践课者,按旷课(每日六学时计)处理,凡累计六学时以上者(包括六学时),成绩以不及格计,须补修。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与认识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身体有残疾的学生,应与本班学生一道在学校安排的劳动时间内,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取得劳动课成绩,不及格者应补修。

第二十条 节假日原则上不安排劳动实践课学生上岗。

第五章  评选表彰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十一月底进行劳动实践课评优活动,评选产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主要依据各系(部)岗前动员大会、各上岗班级完成任务情况、学生成绩考核情况、各设岗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及带队、带岗教师职责履行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评选工作采取平时打分、成绩积累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劳动实践课不得违反学校及各系(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设岗单位、各系(部)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规定,切实保证我院学生劳动实践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