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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最后编辑:2024-07-14  浏览:次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保障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由评议小组按照掌握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的困难档次。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纪检工作、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各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以系分管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中非学生干部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认定评议小组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期间,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督导小组,指导和监督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十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

2.父母双方长期重病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的;

3.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病,医疗费用数额巨大,无其他经济收入的;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5.存在其它特殊经济困难情况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家住经济贫困地区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再就业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的;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不配合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奖助学金核查相关工作的;

5.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各系测评、民主评议、各系审核公示、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学院审核批准、建档存档、回访核查等环节。                                                              第十四条 学院全面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招生办公室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部署启动全院认定工作。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

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签署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其他可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

(二)各系测评

各系组织首次申请学生,登陆校园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系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自测。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结合学院下发的有关文件中的认定标准,对学生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审核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听取学生意见,了解学生日常消费表现;

3.了解学生在校内外已接受资助的情况。如:入学时当地教育或民政部门给予的资助,在学校已受资助的情况等。

(三)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调查了解情况与学生自测结果相结合,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进行讨论,初步确定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及档次。评议结果在班级内公示1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由认定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公示完成后,按照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评审。

(四)各系审核、公示

1.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2.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3.公示时禁止公示学生身份证号、家庭详细住址、电话等敏感信息。公示结束后及时将公示信息撤回。

(五)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

各系在认定工作审核通过后,要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认定汇总审核

在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结束后,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统筹各认定工作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认定档次予以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七)审核、批准

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八)建档、存档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及支撑材料装订成册。同时按照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九)回访、核查

学院不定期对取得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回访、核查。各系及时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往期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家庭经济状况等变动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诚信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院和各系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八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系各项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反映家庭情况,既不能隐瞒补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院备案。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调整时间一般安排在次年3月进行,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经济困难学生,或受资助后已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学生,以及在调查审核中认定需要做调整的,应及时调整,调进(或调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调整程序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进行。由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并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资助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东昌院发〔2018〕16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政策公布,则以新政策要求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聊城大学东昌学院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邵鑫

副组长:王敦强、孔令乾

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王莉芳、王宪伟、王秀贵、牛雪婷、成洁萍、孙长峰、李建勇、陈桂芳、宗金北、赵桂清、姚绪忠、徐宁、徐宏霞、喻春英、葛艳奇

以上成员开展工作均为职务行为,如遇个别人员职务变动,则由相应职务继任者担任该领导小组成员,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