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在高校设立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高职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范围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审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资助标准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一档、二档、三档三个档次,资助金额分别为每人每年2200元、3300元、4400元。
第八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院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的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总人数,按照各系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推选名额。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领导全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系成立以系分管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与辅导员等为成员的系评审领导小组。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的助学金指标按照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推选名额。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系宣传动员。
第十四条 各系组织本系学生进行申请。
第十五条 各系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本系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全院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
第七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上级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九条 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东昌院发〔2012〕38号)、原《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东昌院发〔2018〕22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政策公布,则以新政策要求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二○二零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