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服兵役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根据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等统一考试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根据相关政策,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服兵役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四条 服兵役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本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并提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至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六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院的入学新生,报到后向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七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服兵役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院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院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助学贷款回执不予录入,已经录入的通知当地资助中心谢绝贷款。第十一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将申请表上交至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0月30日前学院汇总本年度服兵役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院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三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继续就读的,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院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院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五条 我院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服兵役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手续。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二零二二年四年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