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新生和在校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八条 在读学生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条 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我院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展期。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贴息。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四条 宽限期。借款学生毕业后三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由各年级(或专业、班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认定评议小组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认定贷款初选人;由系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认定工作组,对各年级(或专业、班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认定评议小组推荐的贷款初选人进行审核并认定本系初审名单,在系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时上报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贷款学生初审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部实行网上申请(https://sls.cdb.com.cn)。各系要认真组织通过资格审核的首贷省内学生做好在线注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签订、申请信息录入、贷款申请表打印等工作。续贷学生需再次填写“续贷声明”,未填写“续贷声明”或相关内容未审核通过的学生将无法申请贷款。
第十八条 资助管理中心将经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山东省生源学生名单及材料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山东省内申请贷款学生经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申请表、高校贷款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山东省外贷款学生根据本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职责:
(一)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贷款的真实信息;
(二)毕业后主动将信息变动情况通知本系资助工作负责人;并定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修改有关信息;
(三)贷款学生如需续贷,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
(四)贷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所在系职责:
(一)要接受或配合经办银行网点的调查或核实及银行约见贷款学生;
(二)建立本系贷款学生档案,对本系贷款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贷款学生有无不良嗜好,有无违纪行为,准确掌握贷款学生有无可能导致休学的伤病,有无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等问题和是否按要求与银行保持联系等信息;组织续贷学生完成续贷申请;
(三)要加强对本系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四)认真组织本系贷款毕业生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并按要求上报信息。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银行向已到还款期的贷款学生催还贷款。
第二十二条 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及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经办银行核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名册、贷款金额及贷款协议变动情况;
(二)加强对全院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三)对全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四)按规定时间核实银行方面提交的贷款学生的风险金和贷款贴息相关信息;
(五)组织续贷学生完成续贷工作;
(六)组织完成回执录入工作;
(七)组织学生完成毕业确认工作;
(八)认真组织全院贷款毕业生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银行向已到还款期的贷款学生催还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东昌院发[2009]6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